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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资金管理制度

所属分类:内部文件 阅读次数:120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4:52:29

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金管理行为,加强资金安全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协会合法权益和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全部资金活动,涵盖资金筹措、收纳、存放、使用、核算、监督等各个环节,全体协会成员、工作人员及涉及资金业务的相关方均需严格遵守。

第三条 资金管理核心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所有资金活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协会章程,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建立健全资金内控机制,防范资金挪用、截留、流失、盗窃等风险,保障资金实物及账务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统筹资金,优化资金配置,杜绝浪费,确保资金使用贴合协会宗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服务效能。

(四)公开透明原则:资金收支、结余及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全体会员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信息真实可追溯。

(五)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需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 协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全部纳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私设个人账户管理协会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作为资金管理决策核心,负责审议批准年度资金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大额资金支出、资金筹措、对外投资等重大资金事项;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听取资金管理工作汇报,对违规资金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监事职责:负责对协会资金管理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核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发现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及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

第七条 会长职责:对协会资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审批日常大额资金支出;督促资金管理制度落地实施,协调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年度资金预算、决算草案,签署相关资金管理文件。

第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日常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决算草案,报常务事会审议。

(二)办理资金收付、银行结算等业务,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审核资金支出,确保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三)建立健全资金核算体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展账务处理,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相关明细账,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报表、财务报表。

(四)负责银行账户管理、财务印章及票据管理,配合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工作。

(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向理事会、会长提交资金使用分析报告,提出资金优化配置建议。

(六)保管资金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可查询。

第九条 会计与出纳岗位职责

(一)会计:负责资金账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申报工作;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核对账证、账账、账实一致性;不得经手现金收付及银行票据传递。

(二)出纳:负责现金收付、银行存款存取及结算业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保管库存现金、空白银行票据、财务专用章;及时将收付凭证移交会计核算,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职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及使用计划;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支出审核,提供相关合法凭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杜绝超范围、超额度使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筹措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资金筹措渠道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等级、收费标准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收入:国内外组织、企业或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服务收入:为会员或社会提供咨询、培训、会展、技术交流等合规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政府相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补助或非专项补助资金。

(五)投资收益:经理事会批准,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合规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银行存款利息、资产处置收入等符合规定的收入。

第十二条 资金筹措管理要求

(一)会费收入:收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协会章程中明确;收取会费时,财务部门需开具合规票据,及时足额存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逐一登记会员缴费情况,不得截留、拖欠会费。

(二)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时,需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专项捐赠需注明专项用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资金需及时入账,出具捐赠票据,定期向捐赠方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三)服务收入:收费标准需经理事会审议确定,严禁超标准收费、强制收费;收取服务费用时,需签订服务合同,开具合规票据,及时入账,做到账证相符。

(四)政府补助收入:接受政府补助资金时,需明确补助用途及要求,单独核算,定期向拨付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管;补助资金结余需按拨付部门要求处理,不得擅自挪用。

(五)投资收入:闲置资金投资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选择低风险、合规的投资渠道,明确投资责任人及风险防控措施;投资收益需及时入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及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严禁通过非法集资、强制摊派、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方式筹措资金。

第四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资金需存入经理事会批准的合法商业银行,开设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确有必要增设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并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要求

(一)银行账户仅限协会资金核算使用,不得用于与协会无关的资金往来,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账户使用、资金结算等便利。

(二)所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其全部资金收支纳入协会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需经理事会批准,由财务部门按银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留存相关文件资料备查。

(四)财务部门需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未达账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需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二)现金使用范围仅限: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超出范围的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三)严禁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严禁挪用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支出。

(四)出纳每日核对库存现金,每月由会计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发现短缺、溢余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会长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印章及票据管理

(一)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实行分人保管、相互监督,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章由会长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

(二)使用财务印章办理银行转账、现金支取等业务时,需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注明用印事由、金额、日期及经办人,用印后及时收回保管。

(三)空白银行票据由出纳专人保管,建立领用、注销登记制度,领用票据需注明领用用途、金额上限及领用日期,使用后及时注销,未使用的空白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四)财务印章、空白票据丢失,需立即向会长报告,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资金使用需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优先保障协会核心业务、日常办公及会员服务所需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支出:办公用房租金、水电费、办公耗材、通讯费、差旅费、物业费等日常运营支出。

(二)人员支出: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社保公积金、福利费等。

(三)业务活动支出:行业调研、会员培训、会展交流、技术推广、公益活动等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业务支出。

(四)专项支出:按捐赠协议、政府补助要求使用的专项资金,以及理事会批准的特定用途资金。

(五)其他支出:税费、审计费、法律咨询费、资产购置及维修、会员奖励等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挪用、截留、侵占协会资金。

(二)用于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支出。

(三)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四)虚报、冒领、伪造票据套取协会资金。

(五)违规支付回扣、礼金、礼品等不正当支出。

(六)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资金利润。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协会章程的资金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出审批流程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及相关原始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秘书长、会长审批→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核对审批手续齐全后,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会计人员登记入账。

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单笔支出达到协会财务报销制度规定限额标准的,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出凭证要求

(一)所有资金支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发票需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内容填写完整,不得使用虚假发票、过期发票、白条等无效凭证入账。

(二)支出凭证需与支出事由、金额一致,涉及合同、协议的,需附上合同、协议复印件;涉及物资采购的,需附上采购清单、验收证明。

(三)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需严格按照协会财务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金支付管理

(一)资金支付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需经会长审批,注明理由,留存相关证明。

(二)出纳办理支付时,需再次核对审批手续、凭证金额,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支付。

(三)资金支付后,若发现错误,经办人需及时向财务部门、会长报告,查明原因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款、更正手续,不得擅自调整账务。

(四)专项资金支付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结合项目进度支付,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资金核算与报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资金核算体系,规范账务处理流程,确保资金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需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相关明细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处理并调整账务。

第二十六条 资金核算要求

(一)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服务收入等各类收入,需按类别单独核算,明确区分非专项收入与专项收入。

(二)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独登记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收支情况,确保专项用途可追溯。

(三)资金支出按使用范围、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归集各项支出,便于成本分析和预算考核。

(四)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计提、缴纳相关税费,做好税务申报工作,留存税务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表与资金报告管理

(一)财务部门每月编制《资金收支明细表》《现金盘点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每季度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财务报表,上报会长。

(三)每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示,并按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

(四)专项资金需按捐赠方、政府拨付部门要求,定期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反馈资金使用进度、效果,接受监督。

(五)财务报表、资金报告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报表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需签字确认,留存归档。

第二十八条 财务档案管理:资金相关档案由会计专人保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整理归档,建立档案台账,明确保管期限。

第二十九条 财务档案查阅、借阅需履行登记手续,经会长或财务负责人批准,查阅人不得涂改、损毁、转借档案,查阅结束后及时归还;严禁私自查阅、复制财务档案。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多层次资金监督体系,包括理事会监督、监事监督、财务部门内部监督、会员监督及外部监督,确保资金管理合法合规。

第三十一条 内部监督

(一)财务部门每月进行内部账务核对、资金盘点,每季度进行资金使用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上报会长。

(二)监事每年对协会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资金收支合规性、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核算真实性、印章及票据管理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三)常务理事会每年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听取财务部门工作汇报,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三十二条 外部监督

(一)协会每年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协会资金收支、财务核算、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向理事会、全体会员公示,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二)接受财政、税务、民政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接受捐赠方、政府补助拨付部门的监督,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相关资料,反馈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十三条 会员监督

协会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需定期在协会官网、会员群或会员大会上公示,接受全体会员监督;会员对资金管理有疑问的,可向监事、财务部门提出质询,相关部门需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规收费等行为。

(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预算要求及专项用途,是否存在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等行为。

(三)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篡改账务、设立“账外账”等行为。

(四)银行账户、财务印章、空白票据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预算支出、无预算支出等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协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支出资金、超额度支出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虚报、冒领、伪造、变造凭证套取协会资金的。

(三)挪用、截留、侵占协会资金,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四)违规开设、变更、注销银行账户,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

(五)擅自使用、出借、丢失财务印章、空白票据,或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资金核算、编制财务报表,篡改账务、隐瞒资金收支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财务档案,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露的。

(八)在资金监督检查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的。

(九)违规筹措资金、违规投资,造成资金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监事提出申诉,理事会、监事需在15日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6年4月28日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协会章程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