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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anxiNon-governmentMedicalInstitutions Association(缩写:SNMIA)。由省内民营医院、门诊部、体检中心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个人自愿共同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执行国家及陕西省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服务、自律、维权、指导作用,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团结省内非公立医疗机构,努力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创新社会办医模式,推动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与建设;

(二)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谐的服务秩序;

(三)组织会员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现状进行调查、收集、研究,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与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其他省、直辖市及陕西省内各地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交流合作;(五)组织社会力量和专家学者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临床技术推广、业务咨询等;

(六)组织会员进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知识公益讲座及相关培训;

(七)建立信息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促进会员之间合作共赢;

(八)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教育等公益活动;

(九)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陕西省内获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医生工作室、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互联网医院)、医生集团、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的企业和科研、教育机构,以及地方相关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中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个人,或者在促进全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会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总结、反馈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时,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的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均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会议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理事个人或所在单位须为本会会员;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4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在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时,应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和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其中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 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 条理事会每届4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 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 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均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九 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届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均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 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 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本会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展开工作。第四十二条本会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以上文件资料需保留。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提名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将选举结果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复核,无误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 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与本会负责人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单独账户,财务工作应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年度报告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使用>>、<<证书管理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埋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第七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七十六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进行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8月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