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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所属分类:内部文件 阅读次数:109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5:33:58

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命名格式为:“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专业名称”+“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专委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专委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专委会是协会内设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不私刻印章。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章  专委会的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专委会学术活动及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成果,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组织本专业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科普宣讲等活动,推广新的医疗专业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专科会员。

(六)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承接协会委托的各类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基层医务工作者的技术帮扶和带动培养工作。

第三章  专委会的组成

第六条 专委会的组成

 (一)专委会委员会作为专委会的管理机构,一般设有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分会秘书等学术任职。

(二)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名。其中,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3。主任委员主持专委会工作,可由主任委员提名设秘书1名,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专委会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专委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协会会员。

(二)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品德。

(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 

(四)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自愿参加协会或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并为之服务。

第八条 专委会主委、副主委、常委除满足上述第七条所规定之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委应在省内本专业领域具有极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省内本专业广大技术工作者。

(二)主委、副主委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省内本专业领域具有引领性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且任中华医学会专委会委员或省医学会常委以上,特别优秀的副高级职称人员经报协会批准可适当放宽。

(三)常委应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省内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人员经报协会批准可适当放宽。

(四)一人最多担任1个分支机构的主委。

第五章 专委会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委会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专委会应每年举行1次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议。协会秘书处将依据实际情况,列席专委会的常务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专委会需做好专委会常务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纪要。

(二)专委会应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专委会完成改选、增补、新建、调整后,应集中学习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依规办事、依规活动。

(三)专委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向协会做好年度总结和上报年检材料。由专人妥善保管,并在专委会改选后做好档案移交工作。所有留存档案应同时报协会备份。

(四)专委会不得重复挂靠或隶属其它一级学会/协会;

(五)专委会若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不组织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的,将予以调整、提前改选或注销。

第六章 专委会的新建条件、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专委会的新建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协会已成立的专委会不存在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协会、专委会工作的协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成立专委会,应由1名该专业学术带头人作为主要发起人,并有3至8名来自3家及以上在本省有影响力的医疗机构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协会会员作为共同发起人,共同提出成立新专委会的申请,并将申请表(内容包括:拟建专委会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新建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拟建专委会的定位、目前队伍情况及发展设想等)报至协会秘书处。

(二)审查审议。包括形式审查和征求意见。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专委会发起人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秘书处发文批复成立筹备组;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和重新申报。

(三)成立筹备组。专委会获准成立筹备组后,由发起人组织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相关学科人员意见和充分考虑区域性、代表性基础上,提出专委会负责人的建议名单。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应有代表性,不宜过分集中。原则上由占全省2/3以上辖市的委员组成。

(四)筹备组在筹备期间不得以拟申请的专委会名义召开任何会议。

(五)筹备组会议召开后,向秘书处提交《筹备组会议登记表》。

(六)协会审核通过,秘书处下达批复文件成立专委会。

(七)在协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专委会成立大会并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同时开始开展组织学术活动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时成立的,经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最晚于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1年内成立;如1年后仍未完成专委会成立工作的,协会将取消发起人成立该专委会资格,视情另行安排。

(八)成立大会后两周内填写《成立核准登记表》一式3份提交协会秘书处,协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专委会的改选和增补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任期

(一)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

(二)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3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再任。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特殊情况需报协会批准,正、副主任委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换届

(一)换届工作应在协会秘书处领导下,由专委会换届筹备组组织实施。应于每届任期期满6个月前开始开展换届筹备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须经专委会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向协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延期换届,且延期不得超过1年。

(二)专委会换届筹备组成员应由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专委会工作的委员组成。拟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

(三)换届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额的分配需考虑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专委会工作需要。负责人可由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推荐。新委员的分布需考虑地区、发挥各医疗机构优势,不宜较多集中。

(四)换届委员的更新比例不应少于1/3。要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专委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不少于1/3。新增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的增补应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增补:

(一)在符合专委会委员条件的基础上,由专委会常委会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人选(一般由主任委员提出),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委员。

(二)在符合专委会委员条件的基础上,协会依据专业发展或人才梯队建设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人选, 经征询专委会常委会意见(一般应征询主任委员意见)后, 可增补委员。

第十五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增补应在符合人数限制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增补:

(一)在符合专委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的基础上,专委会提出增补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建议人选(一般由主任委员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后提出)或由协会依据专业发展或人才梯队建设需要,提出增补的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经召开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拟增补的常务委员;召开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选举拟增补的副主任委员。

(二)拟增补的常务委员应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选票。 拟增补的副主任委员应获得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选票。     

第八章  专委会的调整

第十六条 协会定期对新建或调整的专委会的学科建设、学术活动、会员发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建设、财务管理、学风会风等工作进行指导、考核,适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专委会人员结构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专委会的撤消

(一)拟主动撤消的专委会,可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专委会撤消的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正式撤消。

(二)专委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秘书处将提出撤消的动议,并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撤消。

1.专委会委员不足55人。

2.专委会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3.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为。

4.存在违反《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员科学道德行为准则》、《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或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等的行为。

5. 需要撤消专委会的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八条 新建、调整专委会应同时成立党的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九条 新建、调整的专委会将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6年4月28日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专委会的经费管理按照《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财务报销制度》、《陕西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